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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記者間同業互助之照片,該如何使用?

作者:章忠信
2026◎報社記者B現場採訪新聞拍照後,傳送部分照片給報社A刊登,另外又基於同業互助,私下提供其他照片給未到場或未取得好鏡頭之他報記者C使用,並要求對外不要揭示照片來源,避免困擾。C記者所屬報社D對於這種照片,究竟可以如何使用?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報社記者B與報社A間,應該是雇傭關係,報社記者B因為採訪工作所拍的照片,不管有無交給報社A,都應該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由記者B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報社A。所以,報社記者B扣下部分現場採訪新聞照片,交給其他同業C交給報社D使用,報社記者B以重製或電子檔傳送方式交付及報社D後續的使用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害報社A的著作財產權。只不過,因為對外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以上事實,報社A不知道或不易主張著作權,一般也就沒事。

設若日後有很多事證逐步浮現,就可能滋生著作權爭議。例如,記者B離職後出版攝影集,原報社A主張這些照片是職務著作,記者B未經報社同意就使用於攝影集中,侵害報社A的著作財產權。另一方面,當時實際使用這些照片於報紙之其他同業報社D,以為該記者A是侵害報社自己所屬記者C所拍攝之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也出面主張著作財產權。這時,當所有事證集中,證實前述的事實,是原報社A對記者B的這些職務著作照片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報社A同意,記者B使用於攝影集中,報社D使用於報紙上,都侵害報社A的著作財產權。當然,記者B明知是職務著作,著作財產權應該屬於報社A,竟使用於攝影集中,構成故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會有民刑事責任;至於報社D誤以為是自己記者C所拍攝之職務著作而使用於報紙上,對於都侵害報社A的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只有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方面,在向報社A賠償之後,可以回頭向記者C及B連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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