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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該怎麼處理碩博士論文公不公開的問題?

作者:章忠信
2027◎碩博士生離校繳交的碩博士論文,若不公開,學位授予法與著作權法規定不同,學要要如何讓碩博士生簽署文件?碩博士生可以區隔紙本或電子版的公開時間嗎?例如,電子版不公開或延後公開,紙本立即公開?或是校內立即公開,但送國家圖書館的要延後公開?

關於 碩博士論文的公開,主要規範於著作權法及學位授予法。

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而學位授予法第16條條文規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第一項)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第二項)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三項)」

學校要如何處理碩博士論文要不要公開的事宜,可以區別如下:

一、碩博士生無任何要求

如果碩博士生離校繳交碩博士論文時,本人沒有任何要求,學校就無需使其簽署任何文件。在碩博士生沒有任何要求下,其所繳交之論文,國家圖書館及學校都得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對公眾公開,供其閱覽。

二、學校另有期待

如果學校期待碩博士生能授權將其論文上網,供各方查閱或下載,這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學校應使碩博士生簽署授權書,才能進行。

三、若碩博士生希望其碩博士論文不要公開,學校應區分兩方面處理。

(一)著作權法方面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碩博士生得直接於所繳交之碩博士論文上,明白註明請勿公開,不必有任何程序,學校就不得將其論文對公眾公開,也不管國家圖書館是否已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就碩博士生所提送保存之碩博士論文,在館內供公眾閱覽,學校均不得將其論文對公眾公開。

(二)學位授予法方面

至於國家圖書館的公開部分,則要看每個學校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如何規範不公開的決定程序,不是碩博士生能自由決定的。也就是說,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除非碩博士論文內容「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否則,國家圖書館應就碩博士生所提送保存之碩博士論文,在館內供公眾閱覽,不管碩博士生要不要公開。

若碩博士生希望國家圖書館不要公開其碩博士論文,應該先透過校內申請程序,由學校認定是否得不予公開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公開,碩博士生單方面不要公開其碩博士論文之意願,並無法限制國家圖書館公開其碩博士論文。

碩博士論文不要公開,在公開發表權方面,碩博士生只能概括式地決定,無法再區分電子版或紙本先後或延後或永久不公開。也就是說,一旦碩博士生主動或被動公開其碩博士論文後,碩博士生對其碩博士論文,就不再享有公開發表權。其他人後續公開碩博士生任何版本之碩博士論文,碩博士生均不得再以公開發表權反對之。

本題公開後,不少學校陸續提問,繼續補充於後:

Q:現行法規好像找不到可以延後公開的年限,教育部97年7月23日台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曾要求不得超過五年,是否還管用?學校可以自行規定延後公開的上限嗎?

A:

本議題可以區分兩部分,主要區隔之依據,在學校圖書館部分,係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國家圖書館部分,係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條文規定。

一、學校圖書館部分:
依據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碩博士生原本就有權要求不公開其碩博士論文,故教育部97年所通告「學位論文延後公開年限最長5年」的函釋,仍有適用。

二、國家圖書館部分:
學位授予法第16條條文規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第一項)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第二項)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三項)」依前述「強制公開為原則,例外得不公開」之規定,碩博士論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只要程序完成,是有可能永不公開的。教育部97年所通告「學位論文延後公開年限最長5年」的函釋,在107年學位授予法修正公布後,於國家圖書館之公開方面,已無適用之餘地。亦即,學位授予法修正公布後,碩博士論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只要碩博士生提出申請,經學校程序之機制獲准,到底是要永不公開,還是幾年後才公開,都有很大的空間,沒有任何限制。

Q:學生繳交學位論文取得畢業證書、離校後,還可以回頭申請延後公開嗎?

碩博士生離校後,可否回頭申請延後公開碩博士論文,可區分不同情形辦理。在學校圖書館部分,係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國家圖書館部分,係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

一、學校圖書館部分:
依據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碩博士生雖然有權要求不公開其碩博士論文,但其於離校時未提出要求,導致學校公開其碩博士論文之後,其已無從再行使公開發表權,至於學校應其要求,延後公開碩博士論文,僅是協助校友之作法,若先前已有人經由閱覽程序取得其內容而再度公開,碩博士生並無從就該項公開行為,主張係侵害其公開發表權,僅得依著作財產權之相關規定,決定其是否得主張權利。

二、國家圖書館部分:無論國家圖書館是否已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開碩博士論文,碩博士生仍應以其碩博士論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之理由,依學校程序申請獲准後,國家圖書館才能延後公開或下架,碩博士生無權自行決定是否延後公開或永不公開。如果國家圖書館、學校圖書館或他人已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合法公開該學位論文,則國家圖書館之延後公開或下架,顯無意義,其繼續公開學位論文,亦不致構成侵害公開發表權。

Q:碩博士生得否因其論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事由,要求學校圖書館不得公開學位論文?是否要依校內一定程序?若學校圖書館依法公開學位論文,國家圖書館能不能公開這件學位論文?

A:
著作人因學位論文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而不公開者,僅屬於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之程序,與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無關。亦即,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既僅係「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其學位論文,則碩博士生要求學校圖書館不得公開學位論文,不須有任何理由及程序,單純於論文明顯處上註記「本論文不得公開」之聲明,就能推翻前述「推定」效果,任何人未經碩博士生同意,都不得公開。若學校圖書館未收到碩博士生或學校之通知,依據著作權法上開「推定」同意公開之規定,自得依法公開該學位論文,則嗣後國家圖書館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公開,亦無意義,自不再受該不得公開程序之限制。

Q:碩博士生申請延後公開學位論文,可否學校、國家圖書館兩邊不一致?有讀者在國家圖書館查到本校碩士畢業生的學位論文要到2030年才公開,詢問該論文是否在本校已可公開取得?

A:
學位論文一旦被依法公開,就再無主張公開發表權之問題。亦即,公開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對於已被合法公開之著作,碩博士生已無從再行使公開發表權之餘地,僅得依著作財產權之相關規定,決定其是否得主張權利。

因此,碩博士生申請延後公開,當然可以學校、國家圖書館兩邊不一致,但若學校未獲碩博士生不公開學位論文之特別要求,而依著作權法推定碩博士生同意公開其學位論文而逕予公開,則國圖之不公開已無意義,縱予公開,亦不致構成侵害公開發表權。

無論係哪一方依法或依延後公開期間到期而先公開學位論文後,則另一方之公開發表,都不致構成侵害公開發表權,最多僅是違約或應承擔行政責任而已,若碩博士生要主張民事賠償,尚須證明其損害,始得確定金額,非可單方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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