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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2P Server分享他人歌曲或影片,其責任應如何追究?

作者:章忠信
2028◎利用P2P Server分享他人歌曲或影片,分享者及P2P Server應該承擔甚麼責任?著作權人如何對其主張權利,其損害賠償額應如何分配?

關於利用P2P Server分享他人歌曲或影片,相關人等之責任疑義乙節,分析如下:

一、分享者之責任

透過P2P Server分享他人歌曲或影片,分享者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侵害重製權及第九十二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為,會依侵害重製權論處,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提供技術或平台之人之責任

(一)共同侵權

提供P2P技術或平台之人,若與侵害人有共同侵害之合意,屬於前述侵害行為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於民事責任方面,則應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既然是連帶賠償責任,著作權人無須關切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對於損害賠償額之內部分配議題。

(二)無共同侵權

若提供技術或平台之人與侵害人無共同侵害之合意,亦無其他事證證明有引誘或協助他人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自無須就他人利用其服務侵害著作權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三)獨立視為侵權

若提供P2P技術或平台之人與侵害人雖無共同侵害之合意,但有事證證明有引誘或協助他人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則屬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之人,應獨立承擔「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責任,與利用其服務而實際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人之責任無關。

三、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額之計算,規定於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基本上係依據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及侵害人「所獲利益」,擇一請求,如權利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人估算可能獲利之金額,必須有證據為依據,始有被法院接受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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