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員工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智慧財產權歸雇主之約定,有包括著作人格權嗎?

作者:章忠信
2030◎雇主若與員工約定,員工任職期間完成之成果,智慧財產權歸雇主,則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究以誰為著作人?

一般所稱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等等。但專利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除專利權、著作財產權、布局權及品種權之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電路布局之創作人及品種育種者,均享有姓名表示權,而著作人則享有著作人格權。當雇主與員工約定,員工任職期間完成之成果,智慧財產權歸雇主,其約定是否包括姓名表示權或著作人格權,則滋生疑義。

在寶來文創開發公司與鼎泰豐之著作權爭議案件中,寶來文創與員工約定:「甲方(即員工)同意於乙方(即寶來文創)任職期間,因職務所完成之專利、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異議。」智慧財產法院曾以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定,該項約定僅係就智慧財產權權利部分約定由雇用人享有,至著作人部分則未有特別約定,則應以員工為其職務著作之著作人。

如果雇主希望取得員工職務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就應明白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否則會有喪失著作人地位之危險。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