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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攝影師交出範圍的拍攝結果,出資的廠商可以自由使用嗎?

作者:章忠信
2031◎廠商委託攝影師拍攝一場一小時活動,並剪成一段一分鐘精華。攝影師交出一小時未剪輯之影片及一分鐘精華片後,出資之廠商除了可以利用一分鐘之精華剪輯,可否另外自行將一小時影片後製剪輯?攝影師自己另外在現場拍攝而沒有交給廠商的部分,廠商有權使用嗎?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廠商委託攝影師拍攝一場一小時活動,並剪成一段一分鐘精華。攝影師交出一小時未剪輯之影片及一分鐘精華片,攝影師交出拍攝結果,出資之廠商當然有權利用一分鐘之精華剪輯,並自行將一小時影片後製剪輯。如果攝影師認為不公平,可以只交出願意被利用之成果。

實務上的爭議會發生在攝影師未交出之部分,廠商自他處取得攝影師自己所流出之當天活動拍攝結果,逕行使用。

攝影師主張,沒有交給廠商的,不在廠商出資完成著作的範圍,廠商應無權利用。

廠商則認為,攝影師就該部分只是沒有交出來給廠商而已,攝影師仍是因為廠商出資之機會才拍攝的,否則根本沒有機會進入現場拍攝,廠商當然有權利用攝影師所有拍攝結果。

要避免這種爭議發生,廠商可以在合約中約定,攝影師於現場所拍攝者,廠商均有權自由利用,同時,攝影師不得將現場錄製成果他用,以保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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