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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結束後,著作財產權為何不能回歸著作人?,

作者:章忠信
2036◎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著作財產權期間消滅。「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是甚麼意思?著作財產權為何不能回歸著作人?,

法人消滅,不管是甚麼原因,原本應該要清算債權債務,才能結束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偏偏這法人通常已經是一堆爛攤子,經營者懶得處理。因為沒有處理,如果有剩餘財產,依法就要歸地方自治團體(各地方政府),用之於公眾利益,而不是放到路邊,任人自由拾取。關於著作財產權,與其歸地方自治團體,著作權法就明定讓它消滅,這樣,大家就可以自由利用,更具效益。至於著作人,既然原本已經讓出著作財產權,這權利就不再屬於他,法人的財產在法人結束後,若該歸地方自治團體,也不該回歸著作人,變成圖利私人,而是應該讓大家都可以自由利用。當然,著作人格權是永久保護,其他人在自由利用這些著作時,還是不能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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