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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狗的腳印踏過畫家的畫作,可以是共同創作嗎?

作者:章忠信
2036◎畫家繪製一幅狗的畫作,恰好一隻野狗跑過,在畫上留下腳印,使得畫作更加生動有趣,成為更具藝術價值的畫作。這畫家對於畫作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何行使這幅畫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八條又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必須是人的創作,才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人與狗不能成為共同著作人。因為狗不是人,牠的成果不是著作,自然不可能與人成為共同著作人。所以,這幅畫作是畫家的著作,野狗腳印不在著作範圍內,卻能使畫作更具趣味與生動。但這仍無法使腳印成為著作的一部分。例如,畫作裱框更美,裱框雖不是作品,卻使畫作整體看起來更美,而畫框雖有價值,但並不在著作範圍內。畫家對他自己的畫作可以享有著作權,如果不介意,他當然可以讓這也狗的腳印繼續留在真跡或複製畫中,他在行使著作權時,當然不必取得野狗的同意。但如果願意買個罐罐給野狗,野狗也一定不反對,沒有罐罐,野狗也不能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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