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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NFT(Non-Fungible Token)虛擬貨幣買藝術品,到底買到甚麼?

作者:章忠信
2041◎最近有人發起用NFT(Non-Fungible Token)虛擬貨幣行銷藝術品,還賣了不錯的價格,這在著作權法中是甚麼意義?好像著作權法永遠跟不上科技發展?

NFT是運用區塊鏈技術,將藝術品以非同值化代幣NFT(Non-Fungible Token)方式行銷,成為一種新型數位資產。而NFT則具備可追蹤、不可竄改及稀缺性,取得NFT之人隨時可在線上觀賞藝術品,該件藝術品有專屬於權利人的編號或標示,但權利人到底買到甚麼?只得到可以觀賞藝術品的權利?有買到藝術品的物的所有權嗎?他可以自己列印這件藝術品嗎?列印出來可以交給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在網頁背景或貼在臉書上嗎?可以把這項權利轉讓給他人嗎?還是甚麼都沒有?

現實社會中,版畫交易是一種與NFT接近的狀態。一幅版畫的版,可以限量印製100件,每一件都被認定是真跡原畫。假設我買到一件編號是13/100,世上唯一,如果世上又出現另一件編號也是13/100的版畫,畫家的信用就破功了。NFT確保這件事不會發生,但買到的人並沒有得到物的所有權,只能觀賞,可以轉讓,這跟將KKbox的線上收聽帳號或Netflix收視帳號轉讓,有何不同?

版畫的購買者僅取得版畫的物的所有權,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也沒有取得任何利用這件藝術品的授權,他可以轉賣這幅版畫,但不能複印這件版畫、不能列印出來交給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在網頁背景或貼在臉書上,也不可以把這項權利轉讓給他人。

NFT如果沒有像版畫一樣,取得一張實體的版畫,就顯然不是物的所有權之取得,花錢的人除了在線上欣賞這件藝術品,讓大家知道他有花錢買這件藝術品,除此之外,若要進一步利用這件藝術品,就要看銷售條件是甚麼授權範圍了。

技術永遠走在法律之前,法律要在技術走穩,發展成熟之後再介入,進行利益之公平合理規範,避免干擾或誤導技術發展,這是技術與法律不可錯置的恆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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