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輯他人音樂檔案成為DEMO帶,沒有營利上傳YouTube,可以是合理使用嗎?
作者:章忠信
2045◎歐盟法院2021年6月初判決,只要Youtube對於侵權通知有採取行動,阻絕或刪除盜版內容,就不必承擔他人上傳盜版的侵害著作權責任。如果剪輯他人音樂檔案成為DEMO帶,沒有營利上傳YouTube,可以是合理使用嗎?
有沒有營利,不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絕對要項。只能說,沒有營利,比較容易被認定是合理使用;營利行為,比較容易被認定不是合理使用。剪輯他人音樂檔案成為DEMO帶,上傳YouTube,讓大家都可以欣賞,即使沒有營利,也不易主張合理使用。
二十年前,平台技術剛發展時的立法,是為平台建立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只要平台業者接獲他人所上傳內容構成侵權之通知,就採取行動阻絕盜版內容被接觸,即可以舊他人利用其平台服務侵權之行為免責。如果平台不配合,也不一定有責任,而是會有與實際侵權者成為共犯或幫助犯的風險,但要個案認定。
近年的立法趨勢,例如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已經不再只是要求平台業者要阻絕盜版內容,更是要平台積極負起過濾盜版或取得授權的責任。他的理由是,你賺大錢卻造成權利人嚴重損害,沒有道理。既然你引進技術,你就有義務避免造成他人損害。更何況,目前技術上及商業模式上,平台業者已經有能力過濾盜版或建立與著作權人分潤的機制,就不能再以科技中立原則,作為免除承擔他人利用平台服務侵害他人權利責任的藉口。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關於網路服務業者民事免責專章,已經是十多年前的舊制,未來也應該會朝新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