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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拍的照片,照片主人翁直到1980年代才發表,還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作者:章忠信
2047◎爺爺保存了一張1940年代別人幫他拍的照片,直到1980年代,他才在自傳中發表。這張照片,還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著作權法的公開發表,必須是著作人自己公開發表的,或他同意他人公開發表的,才是合法的公開發表,才能產生公開發表的效果,如果是別人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而任意公開發表的,就不能算是著作權法的公開發表,當然也就不能起算著作公開發表的時間。

不過,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又規定,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所以,爺爺保存的1940年代別人幫他拍的照片,雖然主人翁是爺爺,但照片的著作人是拍照的人,不會是爺爺。拍照的人將照片交給爺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著作人沒有特別說不准公開,就可以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則爺爺在1980年代才在自傳中發表,可以推定推定著作人同意爺爺在1980年代公開發表。所以,這張照片要從1980年代起算它的公開發表日期,要到1980年代起算五十年屆滿,才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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