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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作為支持國家隊的表示,是否該取得誰的授權?

作者:章忠信
2049◎想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作為支持國家隊的表示,是否該取得誰的授權?

使用他人著作,應該取得授權,這是著作權法基本原則。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例外,但必須在著作權法中找到法律依據,不是自己認為就可以。截取賽事轉播畫面,放在臉書或IG上,這種公開使用,未必能符合合理使用。至於雖然不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人基於某些考量,沒有出面主張權利,則是另一個實務議題。

運動賽事轉播的著作權議題,可以區分好幾個層面。

基本上,運動選手的表現,除了水上芭蕾、冰上芭蕾等肢體演出競技,可能被歸類於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保護之表演之外,大部分都只是競賽過程的肢體展現,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運動賽事轉播,不會是在現場單機樹立之單純現場紀錄,而是有多機取鏡、導播控管及畫面呈現之總結呈現,這本身就可以是視聽著作,主辦單位所授權現場轉播之製作公司,就其現場轉播內容,可以主張著作權。

取得使用現場轉播畫面授權之電視公司,再加上自己之主播或球評之說明,其在轉播之內容,可以另外成為一個新的視聽著作。

一般電視公司只取得可以利用現場轉播畫面之授權,沒有權利再轉授權,也就是說,他可以自己使用他人現場轉播畫面,進一步完成自己的再轉播內容,進行賽事期間之轉播,可不可以再日後重新使用這些畫面,可能都要再談過。但無論如何,除非其有取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否則不能再授權他人使用。通常,電視公司對自己製作的轉播內容,在賽事期間過後,可能是沒有二次使用之權利的,更遑論再授權他人使用。

當然,如果是電視公司自己能獲准進入賽事現場,現場拍攝及轉播,就不必取得他人轉播內容之授權。不過,他的轉播內容可以如何使用,也常常受到限制,不是因為他是著作權人,就可以任意使用。

由以上分析可知,擷取媒體之賽是轉播畫面,需要取得授權的對象很複雜,是電視公司?原轉播公司?還是主辦單位?都是要透過他們之間的合約決定。外人弄不清楚他們之間的合約約定內容,通常是在授權合約中,由授權之一方提出保證,保證他有進行這項授權之權利,未來如生爭議,授權方願意出面處理並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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