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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的「公播版」或「家用版」影音內容,該如何使用?

作者:章忠信
2050◎業者賣給圖書館的影音內容,有「公播版」或「家用版」,該如何使用?為何圖書出版沒有這些分類?

圖書館提供設備供讀者於館內欣賞影音內容者,必須使用「公播版」,單純出借讀者而未提供欣賞設備者,以「一般版本」即可。

事實上,所謂「公播版」,只是業界通稱,未必是著作權法上透過廣播電視系統播送的「公開播送版」,而僅是供民眾在館內以館方提供之設備欣賞之版本,在學校圖書館之使用方面,可能尚及於師生借出後,在實體課堂上之「公開上映」,但應不及於網路或影音系統之「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疫情期間之遠距教學是否適合使用「公播版」,非無疑義,但只要已選購「公播版」,於非常時期只是以遠距課程取代實體課程,不是常態性地公開傳輸,著作權人一般也不會積極主張權利。

此外,實際上也無真正之「家用版」,只要非屬「公播版」,就是「一般版本」,因而此種「一般版本」,常常被拿來與「公播版」對稱為「家用版」。

影音產品常會發行所謂的「公播版」,錄音產品則幾乎未見「公播版」,這應是因為錄音產品的公開利用,多是透過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進行授權,而視聽著作沒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也少見大量視聽著作之利用,個別視聽著作發行「公播版」即足以因應需求所致。

圖書館若要提供設備讓讀者在館內欣賞錄音著作,因為錄音著作幾乎未見「公播版」,就只能透過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進行授權。至於圖書館未提供欣賞設備,讀者借了影音產品或錄音產品,後續如何利用,是讀者自己的問題,與圖書館無關,圖書館購買「一般版本」或「家用版」出借讀者即可。若讀者自圖書館借得「一般版本」或「家用版」,在館內以自己之設備讀取,供自己欣賞,不涉及公開利用,無須取得授權,若借回教室或社團供公眾觀賞,就必須承擔取得授權之責任。

圖書出版業者賣給圖書館的書籍或雜誌,雖然沒有類似「公播版」或「家用版」的區隔,但實質上還是有差異。例如,期刊雜誌宣稱的師生三折優惠價,相對意義就是指圖書館對期刊雜誌的訂閱費用,要比師生訂閱費用多七折,還是達到「公播版」或「家用版」的區隔效果。圖書館對於其他圖書的選購,如果透過公開招標之大額採購,可能獲得比一般消費者更高的折扣,不過,政府開始推動試辦「公共借閱權」制度,公共圖書館美借出一本書,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著作人及出版社,則是另一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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