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歌唱比賽使用YouTube抓的影音檔案,是不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2◎歌唱比賽使用YouTube抓的影音檔案,去掉人聲部分,轉為MP3作為伴奏,是不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使用網路抓來的音樂檔案,說是侵害著作權,未免太嚴重,應該是在討論,要不要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進行利益分配。

音樂比賽使用他人音樂,正如同比賽使用場地、水電,應該都要支付使用報酬,取得使用權限。

音樂比賽清唱或自行演奏,使用到詞曲,要取得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如果是以MP3或MV伴唱,除了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還要加上支付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或視聽著作公開上映的使用報酬。

要不要支付使用報酬,取得授權,是要看對於著作的利用,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範圍,至於這些音樂、錄音或視聽怎麼來的,是網路上抓的、CD或DVD中的,反而不是重點。

對於誰該處理支付使用報酬,取得授權這件事,有時候是主辦單位連同場租、水電等,一起處理著作利用事宜;有時候主辦單位是將責任交由參賽者自行承擔。比較合理方式,應該是主辦單位向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唱片公司,一次洽商,避免參賽者各自耗費時間,一一與著作權人端洽商,徒增授權成本。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