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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否於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前提下,上傳家用版影片至圖書館之隨選系統,供該課程之修課同學觀看?

作者:章忠信
2055◎學校可否於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前提下,上傳家用版影片至圖書館之隨選系統,供該課程之修課同學觀看?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只要符合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利用,因為是合理使用,不是授權,就不限是使用家用版或公播版,其內容也就得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擴大至學校之鎖碼遠距課程系統,供選修該課程之同學接觸。很重要的是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是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實體課程之線上同步或非同步課程之延伸,不是獨立之遠距課程。如為獨立之遠距課程,應依第四十六條之一,必須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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