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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重製物,是否可供依第四十六條之合理利用?

作者:章忠信
2057◎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重製物,是否可供依第四十六條之合理利用?可否上傳圖書館隨選視訊系統?原片若為家用版,是否也可以?

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重製物,與第四十六條之利用無關。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圖書館可以重製其館藏,重點集中在可不可以重製,也與公播版或家用版無關;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重點集中在是否「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之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因為是合理使用而不是授權利用,其著作重製物從哪裡來,是不是公播版,都不是重點,自然也不排除是來自於圖書館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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