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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別人的圖檔,算是故意還是過失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9◎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至於接獲著作財產權人通知,就將圖片立即下架,並回復對方我們並非故意請求原諒,這只是侵害後的補救,避免侵害擴大,並不會有侵害自始未發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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