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修復者得否就其修復成果主張著作人之地位?
作者:章忠信
2060◎古蹟修復,修復者得否就其修復成果主張著作人之地位?
古蹟修復,既稱「修護」,原則上即是修葺維護,目的在恢復原貌,而不是「創作」。於此情形,修復者固然須有特殊技藝,始得完成恢復原貌之任務,但應不得加入自己之思想或感情成分,取代或改變原著作人之既有創作。
古蹟修復,也不排除「以新代舊」。若此係在原計畫中,並予約明,即使繪製相同內容,因與古蹟分屬不同之表達,也可能產生新著作。
為避免爭議,一般應於修復合約中約明,修復者得否新創?抑或必須忠於原貌。如得為新創,修復者任務已非恢復原貌,自得就其修復成果主張著作人地位;如必須忠於原貌,則修復者不得加入自身思想、感情因素,產生新創作。當然,若要尊重修復者之專業與辛勞,給予一定之地位,於適當之資料中敘明其協助修復之事實,亦為美事一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