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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之古蹟修復,是否會損及古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作者:章忠信
2061◎不當之古蹟修復,是否會損及古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原創的著作人,就其著作依據著作權第17條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就是俗稱的「禁止不當改變權」。這項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已死亡或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修復者於進行修復時,應注意原貌原色的維持,不得任意改變,造成原創的著作人名譽上之損害,以致構成侵害著作人之「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改變權」,並非完全不得改變著作內容,而係指該項改變,不得造成著作人名譽受損。至於著作人名譽是否受損,不是著作人或改變者單方面說了算,發生爭議時,還是要由司法機關判定。通常司法機關之判定,必須參酌改變者之善意與否、著作人就該著作之各種創作因素,更重要的,可能還是相關公眾對該項改變之接受程度。

古蹟修復,不是一件輕鬆簡單的工作,除了修復技巧,還需要考證原貌、原色,才能真實還原。即使功夫下得如此深厚,修復結果也未必為公眾所接受。過去曾有案例,古畫經過十餘年或百年之滄桑及氧化,顏色由原本的鮮豔清朗,褪化為深重沉暗,修復者考證原貌、原色後,如實修復還原,卻因公眾多年來已習慣日漸的深重沉暗,難以接受原本的鮮豔清朗。修復者如何與公眾互動、試探,反而成為修復技巧以外的重要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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