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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標示「無償開放使用」的影音資料,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作者:章忠信
2062◎網路上標示「無償開放使用」的影音資料,是否可以直接使用?還是說只要註明出處,就符合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網路上標示「無償開放使用」的影音資料,如果是著作財產權人所標示,自然得依授權條件利用,但到底是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還是他人慷著作財產權人之慨,隨便拿著作財產權人之名義授權,必須確認。

利用人其實不易確認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只能姑且信之,但若是米老鼠或凱蒂貓,卻不是迪士尼或三麗鷗公司授權,一望即知是盜版內容,就不宜直接利用。

如果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而是他人慷著作財產權人之慨,隨便拿著作財產權人之名義授權,該他人應承擔間接侵害之民刑事責任。利用人利用後,真正的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利用人不能抗辯說他是被騙,所以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因為他未獲真正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利用著作,因此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是其係誤信他人而利用,無侵害之故意,就不會有刑責,但仍需承擔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事責任。利用人必須證明其係誤信有經過授權而利用,才能免除刑事責任,故必須提出誤信之證據,通常就是當時授權資料之截圖。利用人因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故意而免除刑責,在完成民事賠償責任之後,可以轉向無權授權之人求償,若找不到該無權授權之人,求償無門,就只能自認倒楣。所以,授權之取得,必須盡可能透過信而有徵的管道,降低風險,避免有人慷著作財產權人之慨,隨便拿著作財產權人之名義授權。

取得授權之利用,還是要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既是授權,就不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示不需取得授權的,甚至著作財產權人也不得反對合理使用。不過,註明出處不等於合理使用。必須是合於法律所允許之利用,才是合理使用,才能免除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責任,而合理使用必須註明出處,合理使用沒有註明出處,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金刑,但不影響合理使用之成立。不能說,因為我有註明出處,就是屬於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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