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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拍的照片,機關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嗎?使用者又該如何註明出處?

作者:章忠信
2064◎有民眾來函要求機關授權使用照片,這些照片雖然發布在機關臉書粉絲頁上,內容包括機關管理園區的照片及機關於園區內舉辦活動的照片,但有些是同仁拍的,有些是沒有領任何津貼的實習生拍的,機關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嗎?可以要求要怎樣註明來源嗎?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謂「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機關同仁所拍攝並使用於公務之照片,可以認定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受僱人職務上之著作,原則上以同仁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屬於機關。又當該照片於使用在機關臉書粉絲頁時,未特別註明同仁姓名,同仁知悉該項使用,事前事後亦無反對,可推定是同意不必註明其為著作人。

至於機關實習生所拍攝之照片,因雙方無雇傭關係,也無出資聘人關係,就應回到著作權第十條之基本原則規範,以拍攝者之實習生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機關於利用該著作時,實習生知情且對於照片未做拍攝者之註記,並無反對之表示,應係同意機關之使用,並以該方式呈現。

綜上,機關得將同仁拍攝之照片,授權他人利用,但對於實習生拍攝之照片,應由實習生進行授權,或經機關洽商實習生同意後,一併授權他人利用,不宜逕行同意他人利用。

在註明出處方面,除非同仁或實習生有特別要求,否則,使用時註明該項使用經機關授權,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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