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圖書館展示非官方製作之漫畫公仔,會構成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展示權嗎?

作者:章忠信
2065◎圖書館為推廣漫畫閱讀,在漫畫區展示漫畫中之公仔,是否應該使用官方授權之漫畫公仔?還是可以自行製作漫畫公仔來展示?如果展出非官方製作之漫畫公仔,會構成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展示權嗎?

將漫畫中之相關人、物,製作成立體漫畫公仔,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重製」行為,而同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該項製作立體漫畫公仔之行為,涉及重製權議題,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又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必須是「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才有「公開展示權」,若「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已經發行,就不再享有「公開展示權」。而「發行」之定義,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就漫畫本身或漫畫公仔,已經有重製物在市場上流通,公眾買得到,就不再享有公開展示權。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該款係針對未經授權而完成之物(例如盜版、非法翻譯物)之出借行為,並不包括盜版品之公開展示行為。

從而,未經授權而製作漫畫公仔,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但公開展示未經授權而製作之漫畫公仔,雖不致構成侵害公開展示權,總是不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0年2月21日電子郵件第1000221號函釋
二、 另本法第27條規定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始享有公開展示權,換言之,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即不得再行主張公開展示權,又依本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併予敘明。

97年12月4日電子郵件第971204e號函釋
一、將購買的美術著作置掛於公共空間,涉及著作之公開展示。依著作權法第27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故欲公開展示未發行之美術著作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該美術著作已經發行,則無公開展示之問題。
二、又美術著作雖未發行,然其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亦得公開展示之。惟如該美術著作尚未發行,且亦非合法之重製物者,其公開展示行為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可能。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57條等規定。

96年1月24日電子郵件第960124a號函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本法第57條亦訂有合理使用之規定,即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二、貴公司舉辦比賽,並將所有參賽作品公開展示,如該參賽作品係屬「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因該等著作並無「公開展示權」,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惟如該作品係屬「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則該等著作即有公開展示權,在 貴公司比賽辦法中,如果已註明在比賽辦法裡,表示將公開展示參賽作品,則參賽者仍然參賽,而並未作不許可公開展示之聲明者,似可認係默示授權 貴公司展示。如比賽辦法中並未註明將在頒獎典禮中展示所有參賽之作品,是否可認係合理使用,尚難一概而論。

83年7月30日台(83)內著字第8316642號函釋
三、復查「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又「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原件」「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三款所明定。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件,係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是享有公開展示權者限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所詢以購得之棒球海報、球具等為餐廳壁飾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有關公開展示權之規定一節,如該棒球海報及球具係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原件,未經徵得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而予公開展示者,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反之則否。

81年11月27日台(81)內著字第8125273號函釋
四、另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即僅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就該著作原件享有公開展示權,其餘法定著作則無公開展示權,從而合法之著作重製物,任何人均得公開展示,不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支付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併予敘明。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