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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是否包括「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作者:章忠信
2066◎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是否包括「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必須係「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始有「公開展示權」,如其屬於已經發行者,即不再享有「公開展示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該條規定屬於公開展示權及重製權之限制,第一項必須是以享有公開展示權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為標的,亦即係對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公開展示權之限制,現行條文以「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為標的,未限制在「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應有瑕疵,宜予以限縮。至於第二項重製權之限制,則無需限制於「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只要係為公開展示而向參觀人解說著作,應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爰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修正如下:

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其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公開展示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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