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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Google翻譯軟體翻譯文章產生語音檔案,利用該檔案是否需取得誰之授權?

作者:章忠信
2067◎以Google翻譯軟體翻譯文章產生語音檔案,利用該檔案是否需取得誰之授權?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將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屬於「改作」;將文字內容口述成聲音,若是平鋪直敘地呈現,可能只是文字著作之口述,不是創作。若進一步將其單純錄製,錄製成果只是文字著作之重製物,仍不是創作。若錄製是有創意之投入,不排除有成為錄音著作之可能。

有時候,將文字口述成聲音,不是平鋪直敘地呈現,例如聲優之配音,可能構成表演,將其口述錄成音檔,可能會被認為是改作成錄音著作之行為。至於單純以電腦系統,將文字自動轉成語音檔,沒有人的創作在其中,充其量僅是文字著作重製之結果,沒有產生新創作。

人的翻譯是創作,被翻譯之著作為「原著作」,翻譯成果則屬於前述之「衍生著作」。除非「原著作」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否則,利用「衍生著作」必須同時取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Google翻譯軟體是一項技術性工具,這項工具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中,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保護。Google翻譯軟體使用的技術,是先前設定好的演算法,任何人以Google翻譯軟體為工具,翻譯同一篇文章,結果都會相同,其翻譯成果,並沒有人的智慧判斷在其中。所以,Google翻譯軟體之翻譯,並不是人類創作之翻譯,只是翻譯軟體自動演算之成果,無法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更規定,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以Google翻譯軟體翻譯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產生語音檔案,如係私下學習他人著作之知識,得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規定;如係作為公開之利用,僅需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不需要取得Google授權。至於自行創作文字,再以Google翻譯產生語音檔案,利用Google翻譯產生語音檔案,並不需要取得Google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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