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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形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

作者:章忠信
2071◎甚麼情形會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這就是著作人格權中關於「姓名表示權」之規定。

關於「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最典型的,就是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依照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姓名方式,標示原著作人之姓名。這包括:

一、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本名,利用人利用時,(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即不具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其他別名等。
二、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其別名,利用人利用時,(1)沒有標示任何人姓名(即不具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本名或其他別名等。
三、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未標示任何姓名(即不具名),利用人利用時,(1)標示著作人本名;(2)標示他人姓名(包括利用人自己之姓名);(3)標示著作人之別名等。

上述關於「姓名表示權」之侵害,與有無取得授權而利用著作無關,亦即,即使獲得利用之授權,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只要沒有依照著作人原本在其著作上標示姓名方式,標示原著作人之姓名,都會構成「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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