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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機構依法複製之館藏,可否讓讀者在館內透過單機或線上使用本館電腦欣賞?

作者:章忠信
2078◎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複製的影音數位檔案,可不可以提供讀者在館內用本館電腦欣賞?是否得適用該條第三項「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典藏機構,得重製其收藏之著作。對於符合該條款而重製之影音數位檔案,僅可作為典藏機構之典藏,至於要提供讀者在館內透過單機或線上使用本館電腦欣賞,仍應使用公播版。也就是說,如果原先的館藏是公播版,而且沒有超過公播授權期間,也不是「依物公播的公播版(意指公播版毀損後即應另行購置,不得私自複製之公播版)」,就可以將符合該條款之複製成果,提供讀者在館內透過單機或線上使用本館電腦欣賞。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形,該複製成果就只能借讀者回家欣賞,不能提供讀者在館內透過單機或線上使用本館電腦欣賞。

至於該條第三項所指於各款條件下「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應僅限於文字之「閱覽」,不及於影音之「欣賞」。因為,提供讀者進行文字之「閱覽」,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利用」範圍,但提供讀者在館內透過單機或線上使用本館電腦進行影音之「欣賞」,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影音內容之範圍,應該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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