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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上傳YouTube,會侵害甚麼權利?

作者:章忠信
2081◎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上傳YouTube,會侵害甚麼權利?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又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一的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未經授權側錄歌手演唱會的表演,無論錄影內容是否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而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該側錄行為涉及表演人就其表演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就演唱會中音樂(詞、曲)之「重製權」。其進一步將側錄內容上傳YouTube,因表演人就其在視聽著作上之表演未享有公開傳輸權,只會另外涉及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傳輸權」。上開行為如未取得表演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將涉及侵害表演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應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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