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為教學而直接使用著作,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2093◎為教學而直接使用著作,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直接使用別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如果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只有「取得授權」或「合理使用」兩條路。

「取得授權」方面,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範雙方「合意授權」;第46條之1則規範「法定授權」。「合意授權」是指雙方透過合意約定清楚,著作可以怎麼用、用多久、多少錢。只要雙方合意,怎麼約定都可以;「法定授權」則是著作權法特別針對非營利的線上教學所做的方便利用著作規定。在「法定授權」的情形下,不必去找著作財產權人談授權,著作權法已經幫你解決取得授權的困境,讓利用人可以自由利用,但要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的使用報酬。

「合理使用」方面,著作權法第46條規範學校老師,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還可以在有鎖碼限制只有選課學生能接觸的情形下,遠距同步或非同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不能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此外,第52條也允許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46條的合理使用,限於為學校實體授課,以及同時有遠距同步或非同步上課的情形;第52條的教學目的必要之合理範引用,沒有限制利用人及利用場所,相對地,得利用的範圍就比較狹隘。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