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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學上利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到底要如何區隔適用?

作者:章忠信
2095◎關於教學上利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到底要如何區隔適用?

第四十六條是適用在正規學校內老師實體上課課程中,另外允許實體上課時的遠距鎖碼同步或非同步課程的合理使用;第四十六條之1則適用於正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非營利遠距課程,因為是非營利線上教學的法定授權制,必須付費給著作財產權人,利用範圍就無所限制。第五十二條在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方面,因為沒有限制利用主體及場所,又不必付錢,利用範圍當然要比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六條之一更窄。學校老師的實體教學,其實不必適用第52條,直接適用第四十六條,合理使用範圍反而較寬,但並不排除在單純線上教學時,適用第五十二條而不適用第四十六條之一,就可以不必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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