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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課程教學而購買大同電鍋、乖乖、可樂果、沙士等來拍攝,再將照片使用在教材上,會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嗎?

作者:章忠信
2096◎為課程教學而購買大同電鍋、乖乖、可樂果、沙士等來拍攝,再將照片使用在教材上,會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嗎?

實用物品如大同電鍋、乖乖、可樂果、沙士等等,不是著作,對這些實物拍攝,不會侵害著作權,反而是所拍的照片,可以享有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保護。如果因為拍攝這些實體物而重製到實體物上之圖案、說明文字等著作,不是直接使用上面的這些著作,也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此外,這些實體物上,會有受商標法保護之商標,但這種拍攝的利用,不是以該商標來行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不算商標法第5條所稱的商標之使用,也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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