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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外辦理政令宣導活動中利用音樂,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作者:章忠信
2098◎政府機關為宣導銀髮族健康觀念,委外辦理說明活動,其中會播出音樂,是否需取得授權?可否主張是公益性活動之合理使用?

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項公益性之合理使用,能不能擴及於政府機關政令宣導之公務執行,非無疑義。如果政府執行公務之活動使用電力要付電費,就沒有理由要著作人免費提供著作給政府利用。如果該項活動付費委外,更不易主張合理使用而不付費使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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