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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他人著作之成果,也能享有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2103◎「抄襲」他人著作之成果,也能享有著作權嗎?

「抄襲」一詞,未見諸著作權法。在著作權法中,「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而未註明出處,使人誤以為係其所創作者,乃一般所稱之「抄襲」,將構成侵害著作權。

不僅如此,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傳達之「概念」。如將他人之創見,以自己之文字或圖表加以敘述,因為未使用到他人創見之「表達」,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若未註明自己之敘述係源自於他人之創見,此種「概念」之剽竊,仍會被認定係一種「抄襲」。

未經授權而在自己之著作中,「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若有註明出處,使人知悉該部分係來自他人著作,則可進一步討論其「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部分,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未註明出處,此種將他人著作當作係自己著作之行為,則將直接構成侵害著作權,無須討論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這些規定均未強調必須係「合法」「完成」、「改作」或「選擇及編排」之著作,始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即使係未經授權而侵害著作權之原著作、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因其有創作人之智慧投入,亦均仍可受到著作權之保護。至於其侵害他人著作權部分,則係另一回事,並不致因為其著作享有著作權,即可免除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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