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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或演藝團體於宣傳記者會中所提供該藝人或演藝團體的照片,可以用在報導該次記者會以外的場合嗎?

作者:章忠信
2107◎藝人或演藝團體於宣傳記者會中所提供該藝人或演藝團體的照片,可以用在報導該次記者會以外的場合嗎?

藝人或演藝團體為行銷其演藝內容,經常於宣傳或記者會上主動提供定裝照供媒體使用,避免媒體現場拍出不夠優質的照片而損及其形象。所以,媒體使用照片時,都會註明「照片由OO團體提供」。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些定裝照都只授權使用於該次報導,如要使用於他處,應該再獲得授權。當然,若有其他之合理使用情形,不問該照片來自何處,均得自由利用,惟仍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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