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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將我臉書發文截圖,碼去我的姓名頭像,沒有顯示我的姓名的利用著作行為,會構成侵害我的著作人格權嗎?

作者:章忠信
2110◎某人將我的網路上發文擷取一段,附在他的發文後面,評論我的發文,又將我臉書發文截圖,碼去我的姓名頭像,像這種沒有顯示我的姓名的利用著作行為,能構成「合理使用」嗎?不會構成侵害我的著作人格權嗎?

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就其著作享有姓名表示權之著作人格權。別人在利用其著作時,應尊重其意願,依據他在著作上標示姓名之方式,標示其姓名。不過,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也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也就是說,有些例外情形,還是可以不標示著作人之姓名。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項「合理使用」,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利用人引用他人著作,作為評論的標的,只要於著作中使讀者得以辨別哪一部分係「利用人於本件著作中之自著部分」,哪一部分係「利用人人於本件著作中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即使未標明是誰的著作,以避免被控訴妨礙名譽等麻煩,但因為讀者知悉那部分是引述他人著作者,仍無礙於「合理使用」之成立,也能主張其未明示是誰的著作這部分,是符合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的「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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