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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出版的電子書具備轉換成有聲內容的功能,是否會構成超越出版電子書授權範圍的侵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2111◎出版社出版的電子書具備轉換成有聲內容的功能,是否會構成超越出版電子書授權範圍的侵權議題?

著作權人授權A出版社出版電子書,另外授權B出版社出版有聲書。結果A出版社出版的電子書具備一項text to speech(TTS)功能,引發出版相同內容有聲書之B出版社之抗議。著作權人只好要求A出版社關閉電子書之TTS功能,弭平此項授權爭議。

從現實上之發展可以理解,原本消費者購買A出版社出版之電子書,只能於搭捷運、高鐵時閱讀,開車時無法接觸內容,必須購買B出版社出版之有聲書才能獲得內容。如今只要購買A出版社出版的電子書,就能自動轉換為有聲內容,隨處接觸內容而無所限制,不必另外購買B出版社之相同內容有聲書,打亂了電子書與有聲書市場,著作權人當然會有意見。

理想的做法,是讓消費者自己想辦法,透過科技將電子書轉換為有聲書,而不是由電子書出版社直接在電子書提供TTS功能。這就如同視力退化之消費者購買一般版本之書報後,另外選購放大鏡來閱讀。這是消費者善用工具,而不是出版業分別提供「一般版」及「放大版」之不同格式書報,不必於取得「一般版」之授權外,還須取得「放大版」之授權。

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公益團體或身心障礙者,得為專供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用,不必取得授權,即得將著作自由轉換成無障礙版本,並於彼此間透過實體及網路流通,有效降低各自轉換所耗費之成本。這項立意良善之立法,其實對著作權人未必公平,因為身心障礙者亦係消費者,數量亦非少數,政府或立法者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不該以犧牲著作權人權益為代價。理想的作法係社會取得共識,出版方出版之「一般版」,其格式得使身心障礙者購買後,自己透過技術轉換成各種「無障礙版本」,不致影響著作權人之利益。至於無資力購買「一般版」之身心障礙者,再透過社會福利制度協助其購置「一般版」及轉換技術。如此,應該能均衡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益及身心障礙者接觸著作內容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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