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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享有員工在職期間錄製有聲書的聲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2114◎公司可以享有員工在職期間錄製有聲書的聲音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有聲書的錄製,除了書籍內容的語文著作之外,其中之聲音本身,也可能是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的表演,得獨立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很多英文電影的其他語言版本的配音,也都是找知名藝人來進行,這些知名藝人的配音,正是一種表演的呈現。

員工任職之初與公司簽訂「任職契約書」,其中約定「乙方(員工)在職期間之影像、照片、聲音檔案皆歸甲方(公司)所有,乙方離職後,甲方仍保有乙方在職期間錄製之檔案使用權,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可使用。」該項約定應該是指乙方在職期間因工作而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歸雇主享有,而不及於乙方在職期間,非因工作而完成之著作。所以,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而錄製的內容,雇主能主張著作財產權,員工在職期間非因工作完成之著作,或離職後另外完成之相同內容錄音,雇主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

當然,第七條之一第二項也規定:「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員工若要另外就相同有聲書內容進行其他錄音,要注意有聲書中語文著作之授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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