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案該注意甚麼文件簽署細節?
作者:章忠信
2115◎政府採購案,機關與廠商簽約的約款約定,機關就廠商完成之成果享有著作財產權,但真正執行的是廠商找設計師完成成果。機關需要與廠商再簽屬著作財產權歸屬文件嗎?真正執行的設計師不是契約當事人,機關可以要他出具相關文件嗎?
理論上,既然機關與廠商有採購契約,雙方就依契約約定,廠商不必再另寫文件交給機關,但一般都會再要求一次,算是對廠商的再次提醒,免得有一天廠商說他沒注意看契約,不知道有這一條權利歸屬約定。這時,就要依契約填好這些文件,不能相互矛盾,製造問題。否則不如不要另交文件,大家就依契約而行。
至於廠商委託的設計師,因為不是契約當事人,採購合約對他沒有拘束力,就必須要求廠商讓設計師把文件簽回來歸檔。這時,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設計師簽的文件內容,必須合於我方與廠商約定的權利義務歸屬結果,不能不一致,否則就會滋生新問題;二是這份文件在廠商簽約時或第一次請款時,就應該提出給機關,設計師換人或新增時,也要追著提出,千萬不要等到結案驗收時再要求提出,甚至由廠商自己存參負責。因為,屆時可能設計師反悔或有任何變數而拿不到這份文件,即使廠商依約要想辦法處理及負責,但若廠商擺不平,根本無法負責或違約,造成機關就是沒有取得該有的權限,無法達到契約要達到的目的,著作不能使用,經費無法核銷,就很難收拾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