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利用音樂,到底要找誰授權?
作者:章忠信
2116◎想要利用音樂,到底要找誰授權?
當我們看到或聽到影音成果,不會感到其中所牽涉到相關人員智慧的付出。其實,這當中有很複雜的法律關係。
首先,作詞作曲者完成作詞作曲,對其所完成之著作,享有音樂著作之著作權。
然而,作詞作曲者完成之詞曲,必須進一步編曲,才能被演唱或演奏。編曲老師就他人詞曲進行編曲,以供演唱或演奏,編曲老師就其編曲結果,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
接著,演唱、演奏者就其表演成果,也享有表演之著作權。
隨後,就他人之演唱、演奏進行錄製,錄製者就其錄製結果,享有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權。
如果將他人錄製結果進行混音後製,混音後製的人就其混音結果,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
這麼複雜的法律關係,通常變得很單純,是因為唱片公司出來整合。唱片公司取得所有參與者之同意,製作出最後的影音結果。
如果想要利用唱片公司所製作的影音結果,要找唱片公司授權。除此之外,還要不要找其他人授權,就要看唱片公司到底有多少權限,能不能替前面那些智慧投入參與者一起把權利授權,還是要另外再與他們一一洽談授權。
有時候,唱片公司為利其影音成果之行銷,會儘可能一次處理前面著作權人之授權,使得與唱片公司洽商利用錄音或錄影成果之人,不必再與其他相關之人洽談授權,例如,單純複製錄音或錄影成果,只涉及重製權,只要與唱片公司洽談即可;但若要公開演出錄音或錄影成果,有時連唱片公司都沒有權利,必須與音樂或錄音製作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