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館際合作的文獻傳遞服務,為什麼資料典藏館不直接寄到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一定要到申請館領紙本?
作者:章忠信
2119◎圖書館館際合作的文獻傳遞服務,為什麼資料典藏館不直接寄到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信箱,一定要傳送到申請圖書館的電子郵件信箱,再由申請圖書館印出紙本要申請人去拿,或是寄到申請人指定地址?這樣不是多砍了好幾棵樹?
其實,館際合作除了館藏圖書的實體轉借,能不能將資料典藏館的館藏影印或掃描,傳送到申請圖書館的電子郵件信箱,再由申請圖書館印出紙本給申請人,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有疑慮的。因為如果可以這樣,只要國家圖書館買書、訂雜誌就好了,其他圖書館都可以透過館際合作,向國家圖書館要求館際合作提供電子檔,再列印給讀者,圖書館不必自己買書、訂雜誌,那著作權人怎麼辦啊?
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圖書館可以將館藏重製一篇文章或一本書的一小部分,供讀者個人使用,但只能給紙本,不能給數位檔案,這是擔心給了數位檔,容易在網路上傳輸,對著作權人造成嚴重損害。這裡所說的重製「一本書的一小部分」,範圍不能太多,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建議不要超過一章或一本書的十分之一,以最少者為準,有些圖書館甚至提高到「複印資料不得超過全書三分之一」,很多情形其實已經超過合理範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