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創作、編曲、彈奏,錄製成音樂帶,提供他人灌錄演唱錄音,可以再將自己完成的音樂帶公開利用嗎?
作者:章忠信
2120◎音樂人創作、編曲、彈奏,錄製成音樂帶,提供他人灌錄演唱錄音,可以再將自己完成的音樂帶公開利用嗎?
音樂人作曲,進一步編曲,接這彈奏,更進一步,將彈奏內容錄音,這時,音樂人是音樂著作(曲)、表演(演奏)及錄音著作(演奏之錄音)三件著作之著作權人。
他人結合前述錄製的錄音著作進行演唱,再錄製成演唱的錄音著作,應得就其演唱及錄音著作主張著作權。
不過,音樂人既然是其音樂著作(曲)、表演(演奏)及錄音著作(演奏之錄音)三件著作之著作權人,單然有權將其錄音著作公開利用。
當然,若音樂人與演唱者就前述事實,有其他法律上之約定,就可能會有不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