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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原則在網路串流時代,似乎已無用武之地?

作者:章忠信
2126◎權利耗盡原則在網路串流時代,似乎已無用武之地?

權利耗盡原則原本是在均衡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衝突,使得著作權人對於他所移轉所有權後之著作物,不能再主張散布權、出租權或公開展示權等著作財產權。著作行銷一旦不倚賴著作物為媒介,權利耗盡原則也就失所附麗;新的議題已經浮現,很多鎖碼平台希望爭取的接觸權,是不是該明文列為著作財產權之一環,而不只是以科技保護措施條款因應?雖然,目前幾家獨大的影視串流平臺技術都做得很好,破解鎖碼的情形不多,但技術規技術,法律歸法律,法律的設計思維是,不管技術做得好不好,法律上該不該賦予著作權人一項接觸權,使得著作權人能對破解鎖碼技術之人主張侵害著作權,而不只是如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屬於行為人違反著作權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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