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示學位論文不公開應由考試委員審核,有無道理?
作者:章忠信
2131◎教育部通令各大學,自114學年度起,碩博士生應於進行學位考試前提出申請論文延後公開,並於學位考試時由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是否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每次申請電子全文及紙本論文延後公開至多為5年,且需逐次申請,第2次後之申請程序,仍應取得原所有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或經原就讀系所之系(所)務等會議審核確認。這樣的規定,是否有道理?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任何人未經其同意,不得任意公開發表其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對學位論文有特別規定,使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不過,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國家圖書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過去,對於學位論文可以不公開之「學校認定」程序,教育部都說尊重大學自治,不同意國家圖書館原先所設計之由系所認定程序。所以,都是由各大學自行決定「學校認定」程序,導致各大學作法不一。
學位論文到底有無不公開之原因,學校行政單位並無各學位論文領域專業,指導教授則可能因為與碩博士生之愛恨情仇關係而不客觀,由決定學位論文可否通過之口試委員決定是否可不提供公眾閱覽,較符專業且合理。教育部此次以行政指導方式,建議學校規範碩博士生應於進行學位考試前提出申請論文延後公開,並於學位考試時由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是否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應屬合理恰當。不過,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針對國家圖書館之強制公開規定,而且不公開之期間,法律係規定「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教育部之函釋要求「延後公開至多為5年,且需逐次申請」,有違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仍不能禁止學位考試委員做出「同意碩博士生所申請永久不提供」之決定。
此外,即使完成該項認定程序,其不提供之決定,也僅適用於國家圖書館強制公開之例外可不公開之情形,並不及於其他情形。碩博士生仍得執意永久或一定期間不公開發表其學位論文,並於其學位論文顯著處註明「本論文請勿公開發表」或「本論文於000年00月00日前請勿公開發表」,即會推翻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所定「推定同意公開發表」之「推定」,則無論國家圖書館是否已公開碩博士生之學位論文,學校或其他人仍不能任意公開發表該學位論文。如果真要落實學位論文之強制公開及其例外機制,還是應該修正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將「推定同意公開發表」之文字,修正為「視為同意公開發表」,並加上「但經學位考試時由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較為周全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