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將工作上的研究報告當作學位論文嗎?
作者:章忠信
2133◎員工可以將工作上的研究報告當作學位論文嗎?這與哪一個先對外公開有關係嗎?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理想的情形是,同一個議題,相同的素材,由同一個員工用不同的方式表達,讓工作上的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變成不同著作,就不生一魚二吃或著作權的質疑。
員工職務上著作,員工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屬於機關,學位論文只問誰是著作人,不會管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員工以職務著作當學位論文,只要真的是他寫的,應該也沒有不可以。至於哪一個發表在先,似乎也不重要。假設職務著作先發表,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後來一堆意見,學生一改再改,可能兩個版本會有很大差距,應該也沒問題。關於著作財產權議題,雖然職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是歸雇主,但著作人用在學位論文,不做其他利用,應該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過,在學位論文適當處,揭露是學生工作上研究報告,應較符合學術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