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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可否利用自己著作?

作者:章忠信
009◎若受雇人為著作人,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後,可不經雇用人同意,逕行複製、拷貝該著作嗎?在職時享有公開發表權?離職後,仍享有公開發表權嗎?員工可否以公開發表權為依據,將在原任職公司完成,放在網路上的著作轉放在自己工作室網站上,藉以展示能力嗎?

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雖是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因此,除非經雇用人的同意,否則,受雇人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而未享有著作財產權,不得任意複製、拷貝該著作。
雖然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享有公開發表權,但對於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而由雇主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時,如果因為對於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必須公開發表著作時,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都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否則,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如仍須員工之同意始能公開發表,就太不公平了。因此,在這種情形,員工不問是否仍在職,均不得對雇主主張公開發表權。在本案所完成的既是網站作品,應該在先前已公開發表,第二次的發表,就不涉及公開發表的問題。

至於著作人方面,縱使是未曾發表的著作,在行使公開發表權的時候,也不能因此而去侵害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而是要以不侵害的方式為之,例如不可以把他放在網路上,但可以在公開場合展示原稿。

本案的適當作法,是將任職原公司所作的網站內容作鏈結,將網友送至該網頁,直接閱覽該網頁,就無任何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也不會侵害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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