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強制授權?
作者:章忠信
014◎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於符合法律所定條件下,經政府核准後,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給著作人以為補償。
國際著作權法制所允許的強制授權,大約可區分為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對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前二者的強制授權,是在使落後地區之利用人,可以不必經過先進地區著作權人的授權,直接重製或翻譯著作,引進新文化與知識,後一者的強制授權,是避免音樂著作被唱片業者所壟斷,無法被錄製成錄音著作,廣為公眾接觸。
我國著作權法在八十一年修正時,在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訂有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制度,後來認為我國經濟發展已達已開發階段,應該透過商業機制洽商翻譯授權,乃在八十七年修正時加以刪除,目前僅有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制度。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其錄製成的錄音著作,只能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流通,不可以銷售到國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