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著作權仲介團體?
作者:章忠信
015◎甚麼是著作權仲介團體?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功能在建立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之暢通管道,使著作財產權人得以有效地將其著作授權他人利用,並取得權利金,利用人則得以簡便快速地支付費用,使用著作,因此著作得以被充分有效的運用,有助於國家經濟、文化之發展。
音樂或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因為著作被廣泛利用的機會很多,無暇一一洽談授權,會將其權利交由著作權仲介團體代為授權,收取使用報酬;而一般需要大量使用著作的利用人,如廣播電視公司或餐廳、旅館、賣場等營業場所,會與著作權仲介團體簽訂利用音樂著作之契約,支付使用報酬,以方便利用著作。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健全運作乃落實著作權保護之重要指標,我國現行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供主管機關、著作財產權人、利用人及相關團體作為依循之根據。著作權仲介團體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目前已有七、八個音樂、錄音或視聽類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正在運作中。
由於著作權仲介團體其實是著作財產權人為管理其著作之利用所集合成立的團體,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Collective Mannagement Organization),不完全是類似房地產仲介或外勞仲介的中介人角色,國際間多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稱之,我國目前亦考慮將該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符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