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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使用政府公家機關的圖文,是否需註明出處?

作者:章忠信
019◎若引用、使用政府公家機關的圖文,是否需註明出處?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在合理範圍內,任何人得加以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因此,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加以重製,但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一以作為自己著作與他人著作之區別,一以表示尊重他人之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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