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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刊登侵權照片之責任?

作者:章忠信
021◎如甲店家於報紙刊登廣告,並自行提供照片予報社做為刊登廣告之用,刊登後,乙店家反映報上所刊照片為其所有,指為甲店家盜用,則報社是否須負責任?

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可以從刑事犯罪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兩方面觀察。
刑事犯罪之處罰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而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處罰,著作權法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因此,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縱有侵害之事實,亦不得處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則以有損害始有賠償為原則,不問其損害之造成係故意或過失,因此,行為造成著作財產人之損害者,縱非故意,仍應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報社於刊登相關資料時,應注意其所刊登者是不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以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例如,要求刊登者保證其所委刊之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否則願自負侵害之責,或對於來源顯有疑義之著作進行查證。如此,報社已盡注意之義務,縱發生侵害,亦無故意,不必負擔刑事責任,而由委刊之人負侵害之刑責。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方面,報社既已作必要之查證或處理,無過失之情形,應不能認為是侵害著作權之人,不必負責,而是由委刊或提供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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