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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有無明確的定義?

作者:章忠信
022◎「抄襲」有無明確的定義?以前曾聽說過------「連續20字以上一模一樣,即是抄襲」,是否為真?

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一詞,比較接近的應該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司法機關也認為「按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00027號刑事判決),而重製權或改作權,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重製」行為,包括全部或部分重製。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雖對於「重製」與「改作」定義為「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但到底甚麼樣的情形構成重製,屬於事實問題,應依個別之事實認定,如果有爭議,應由法院認定。

不過,學術上所認定的「抄襲」,不一定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要視其是「表達」的「重製」或「改作」,還是「觀念」的引用。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未經授權而就「表達」的「重製」或「改作」,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因為「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觀念」之引用,縱使未註明出處,也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在著作權方面不構成侵害,在學術界方面是否就可被認為不是抄襲,不必然會有相同的認定,這應交由學界去處理。亦即學術歸學術,法律歸法律,學術上可能要求較嚴格,法律上則未必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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