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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使用盜版軟體誰該負責?

作者:章忠信
041◎我想瞭解關於電腦軟體仿冒及使用盜版軟體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及責任歸屬。如果我已離職,卻又遭人檢舉,我會有連帶的法律責任嗎?我的主管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首先,智慧財產權法制中,只有商標才有「仿冒」的問題,例如拿他人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或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標籤等,著作權法並沒有「仿冒」的問題,只有「重製」或「改作」的問題。

電腦程式著作通常遭遇的都是侵害重製權的情形,也就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盜拷其軟體。如果是發展出和他人程式具有相同功能的電腦程式著作,只要不是和他人電腦程式著作的原始碼或目的碼相同,都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問題,因為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及於其所含之觀念或方法。功能相同,但表達的原始碼或目的碼不同,除非是涉及專利或商標的侵害,否則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使用盜版軟體,如果是作為營業之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則涉及第八十八條以下的損害賠償問題。

對於使用盜版軟體之員工,固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其主管除非有共犯之情形,否則應無刑事責任,但或有民事或行政責任。至於公司方面,除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在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就員工而言,只要有侵害之事實,即應負法律責任,不因其已否離職而有差別,但因侵害著作權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權利人知其侵害已逾六個月,即不得再提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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