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我怎知如何才是「合理使用」的合理範圍?

作者:章忠信
043◎請問什麼是合理使用呢?怎知如何才是合理範圍?沒有營利是不是就可以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對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的限制,利用人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一般人也許要問「我怎知如何才是合理範圍」?沒錯!這就是著作權法最難的地方,雖然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已訂有四款認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標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並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合理使用判斷之參考。在協議過程中,並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事實上,在具體個案中,除了最後由法院判決外,沒有人能回答。可是,難道一定要等法院認定嗎?最好的建議是,孔老夫子說得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相對的,「己所欲,施於人」,對於利用人而言,在利用他人著作時,應考量如果自己是著作人,能否接受其是合理?對於著作人而言,就他人利用自己著作之情形,應考量如果自己是利用人,如一定要經同意或授權才能利用,是否合理?如此,則客觀的答案顯然浮現。我們要瞭解,著作人與利用人其實不是截然不同的兩方,利用人利用著作常常是要創作,成為著作人,著作人也未必不是利用人,在其創作過程中往往會利用他人著作。問題的癥結在於其利用應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利益。

另外,在侵害著作權案件中,沒有營利的意圖或行為,不是免責的理由,仍是構成侵害,頂多是作為刑事責任方面減輕刑責的理由。當您的著作完成後,假設有人免費大量重製,分送各界,沒有營利,甚至倒貼,但對於您而言,市面上不再有人會出錢買您的創作,您財產上之損害已造成,這就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至於有些人會說,願意將自己的著作讓別人免費大量翻印,廣為流傳,這是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不主張權利,不是說任何人都「有權」翻印他人著作。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